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2财保87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98661835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中华大街**泰丰大厦1601、1602、1603、1606、16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DNKX5X5。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MAZ6**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MAZ6**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