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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2民初147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荣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