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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1139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889号1号楼2**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阳城幸福一路(劳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609680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阳城六路1251号3号楼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1********。
原告***与被告中海建投(山东)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