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2754号之三

原告: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青岛景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韩明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吉,潍坊。

被告: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前车留庄以东v>

法定代表人:程素云,总经理。

原告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合计1297元由原告潍坊博思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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