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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和而不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1238号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计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和而不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而不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奇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