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原审被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镇平县明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泰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远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明星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062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柴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