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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洛阳市奕升铸钢有限公司、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4444号原告:洛阳市奕升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马沟村富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郭新午,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成,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12)。法定代表人:王红华。原告洛阳市奕升铸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奕升铸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奕升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胡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