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
被执行人: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芳。
被执行人: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华。
被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辉。
被执行人:王真真。
被执行人:王荣芳。
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与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真真、王荣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字第2854号法律文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4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