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2916号
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华。
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