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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武汉市宏达液压气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执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达液压气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三路七号2号车间1-4层第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达液压气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宏达液压气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112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