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1栋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847134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潭路3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794913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2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2执19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