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725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鑫越玻璃钢制品厂。地址:山丹县南湖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丹县鑫越玻璃钢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山丹县鑫越玻璃钢制品厂货款59273.8元,限于2018年6月1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725执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