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船厂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众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江燕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港口集团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燕矶镇政府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众志物流有限公司、湖北港口集团鄂州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1)鄂07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
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4元,减半收取16697元,由上诉人湖北江燕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魏 家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