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登封市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登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行终8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登封市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19号。
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登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址,系***的丈夫。
登封市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确认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行初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登封市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炉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