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报与山东北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21号
原告:**报,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山东北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18号金鹰花园豪苑2004。
法定代表人:丁龙海,董事长。
原告**报诉被告山东北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报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报负担。
审 判 员 董晓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陆 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