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6045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永志,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辉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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