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43号
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5782398948。
法定代表人:蔡永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单元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
法定代表人:王硕,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高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炜炜
书记员冀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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