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7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边铁均(曾用名边铁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第三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湖路以北稽山路以西1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合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边铁均、原审第三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