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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复7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泗阳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运河大道(***居一幢19#、20#、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7107519XX。 法定代表人:**双,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南京荣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1号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NYP0E85。 法定代表人:**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256151582Y。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358号蓝爵国际中心5号楼低区17层5-1-1702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5018256A。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复议申请人泗阳锦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南京荣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年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公司)、杭州高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执异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诸暨市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11月10日,该院对中程公司、高润公司、***诉荣年公司、锦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681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一、荣年公司支付中程公司、高润公司、***股权转让款6178235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锦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程公司、高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荣年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2021年2月9日,本院作出(2020)浙06民终483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二、荣年公司支付中程公司、高润公司、***股权转让款61782354.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到账;三、锦程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程公司、高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中程公司申请,该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浙0681执保85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荣年公司、锦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100万元的财产。并据此于次日冻结了锦程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朝阳分理处账号为×××的一般结算账户。上述判决生效后,经中程公司、高润公司、***申请,该院于2021年3月5日以(2021)浙0681执2357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荣年公司、锦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21年3月14日作出(2021)浙0681执2357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次日从锦程公司账户扣划人民币62267603.57元至该院账户。2021年4月19日,该院书面通知荣年公司、锦程公司,该院扣划的62267603.57元款项中,其中应执行的股权转让款61782354.50元,诉讼费355711元、执行费129538.07元。被执行人荣年公司、锦程公司遂提出异议。 另查明,荣年公司、锦程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供了6组证据:1、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1323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1323执432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通知书(日期均为2019年2月20日)、(2018)苏1323执432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及荣年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2、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3民初85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4、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执保5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5、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6012号民事裁定书;6、异议人给该院及申请执行人的情况说明。第1组证据显示: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8日裁定冻结中程公司、***在荣年公司的股权转让款160万元,该院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提取***在荣年公司的债权160万元。荣年公司随即提出异议,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苏1323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2018)苏1323执4325号协助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后虽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华彩日用化工厂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苏13执复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2021年2月22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又向荣年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荣年公司对***所负的到期债务160万元予以支付,荣年公司即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异议。第2组证据显示: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冻结中程公司在荣年公司的转让款5700万元。第3组证据显示: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查封或冻结荣年公司在锦程公司的股权(价值170万元部分),该组证据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无关。第4组证据显示: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冻结***在荣年公司的股权转让款700万元。第5组证据显示: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冻结中程公司、高润公司、***在该院(2020)浙0681民初8523号案件可得款475万元。第6组证据显示:异议人向诸暨市人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邮寄信函,同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由法院直接从冻结的锦程公司账户中扣划,但要求法院在解决证据1、2、4、5显示的财产保全措施后再扣划。 另,诸暨市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扣划锦程公司的款项后,已书面通知相关财产保全法院,对原财保时查封、冻结的中程公司、***在荣年公司处的相应债权,请依法直接到该院办理相应的协助执行事项。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义务未履行完毕前,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终结案件的执行。因荣年公司、锦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中程公司、高润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该院予以立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荣年公司、锦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该院采取强制扣划锦程公司存款的执行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无不当;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用129538.07元,也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亦无不当。被执行人荣年公司、锦程公司将股权转让款61782354.50元支付到该院账户,系执行依据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相关法院要求荣年公司协助的财产保全措施,该院在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后,已通知相关法院,请依法到该院办理相应的协助事项;对相关法院裁定提取***在荣年公司的债权160万元,相关法院在审查后已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且荣年公司也依法提出了异议。综上,该院经审查认为,荣年公司、锦程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泗阳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荣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称,一、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保全裁定之前,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2018)苏1323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程公司、***在荣年公司处股权转让款160万元。该院对荣年公司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属于首先查封。诸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1)浙0681执2357号案件中,应商请泗阳县人民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该院执行,该院既未与泗阳县人民法院协商,也未听取其先解决在先保全要求,执行行为违反轮候查封规定。二、二审判决生效后,其于2021年2月10日向二审承办法官、一审承办法官及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邮寄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又因待付股权款被冻结,无法另行筹集款项兑付。故其在2021年2月10日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应视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129538.07元执行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将已收取的执行费退还。请求: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执异89号执行裁定,并支持其异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浙0681执2357号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浙06民终4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为中程公司、高润公司、***,被执行人为荣年公司、锦程公司。诉讼中,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冻结了锦程公司在工行江苏省南京朝阳分理处账号为×××的账户。执行中,于2021年3月15日从锦程公司账户扣划人民币62267603.57元,符合法律规定。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程公司款**前,其他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的事项,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事实上并未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债务数额未变。就其他法院查封、冻结中程公司、***在荣年公司处的相应债权事项,诸暨市人民法院已通知相关法院到该院办理相应协助执行。案件强制执行中,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泗阳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荣年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泗阳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荣年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执异8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