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民初1055号 原告:***恒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村二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57842404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秦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10号顶益生活园3幢18C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2150Y。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2号19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73504004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恒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