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创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罗城天河镇天河社区天河人民法庭右侧(原砖厂租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5MA5MR1JKOQ。
经营者:**装,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地产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0731236G。
法定代表人:**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创越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案号为(2022)桂1225执774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68400元,共计:2484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928.5元,申请执行费37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创越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5执77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