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德盛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民初276号 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南村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0222ME2524570Q。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地产小区101(德宝花城东门斜对面第二巷直入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0731236G。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元丰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和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因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21年3月23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7月27日恢复审理。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30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23元,由原告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襄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