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2555号
原告:天津市博雷斯特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39104X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昆仑北路与信友道交口金钟街便民服务中心C区金钟街鼓楼宇招商中心239号。
法定代表人:洪原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2272091,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24号楼六层611号。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天津市博雷斯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博雷斯特阀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博雷斯特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