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策勒县金麦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5民初938号 原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策勒县金麦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新疆和田地区 法定代表人:***·达伍提,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央储备粮和田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伍提、系该公司下属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策勒县金麦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央储备粮和田直属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努 尔 伊 曼 古 丽 · 热 合 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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