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9570号
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学力。
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柒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