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699号
原告:***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5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四月 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