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1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粮油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9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央储备粮乌***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4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粮油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央储备粮乌***直属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粮油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粮油集团北站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欣
审 判 员 张 昊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