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滕向前,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消防)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向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洁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