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689号
(2022)吉0202执保37号
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计价值1,033,562.83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