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689号 (2022)吉0202执保37号 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市建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总计价值1,033,562.83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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