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与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涉案消防工程项目造价申请鉴定,由于疫情原因,至今无法进入现场勘查。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