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250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与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涉案消防工程项目造价申请鉴定,由于疫情原因,至今无法进入现场勘查。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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