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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与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财保8号 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统泰新物华五金机电批发城。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6703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670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04元,由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电线电缆经销处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卢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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