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81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1345796元(利息及申请执行费计算在内)或者提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