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保513号
申请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68857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利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68857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