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区建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5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