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工程公司

***与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区建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35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