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金,系***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镇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长乐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就社保问题多次询问长乐区社保中心,长乐区社保中心均当场明确表示已经停止补办社保业务,而且也不能补办社保;2.***就社保问题多年持续向长乐建筑公司提出诉求,但是长乐建筑公司均明确拒绝。而且在一审庭审中,长乐建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的诉求,而且否认***的身份。因此,缺少长乐建筑公司的配合,补办社保更是无从谈起。 长乐建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依法应当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长乐建筑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给***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86.56万元(包含养老金损失44.16万元及医疗费损失42.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亦即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赔偿损失,其起诉除了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具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这个前提。本案***未提交其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相关材料,故***起诉之前的前置程序尚未走完,起诉不符合此类赔偿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未提交其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相关材料,故其在此情况下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损失,不符合此类赔偿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