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9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金,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