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9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金,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建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