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鱟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911号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银集镇淮建工业集中区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东配楼1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