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联系方式150××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倪保会,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国景革,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韩海峰。
本院在执行***与倪保会、***、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景革、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倪保会、***、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8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05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国景革银行存款4,35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