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财保7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花溪大道地段。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账号:41×××56)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账号:41×××56)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4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