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24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府后街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鄢陵县红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花溪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新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豫10民终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陵县红枫皮具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鄢陵县红枫皮具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鄢陵县红枫皮具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