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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某某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呈群,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保华,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华,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以双方争议已在(2018)鲁01民终121号案中调解解决为由,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松成
审判员  赵平洋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