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34号
申请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俞楚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玉波。
申请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521.4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迪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40521.4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