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626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金石电机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震龙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RD0K72(1/1)。
经营者:俞伟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初山,杭州市富阳区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00054539E。
法定代表人:俞楚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金石电机商店与被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金石电机商店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金石电机商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金石电机商店撤诉。
审判员王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