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7445号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镇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8号楼一层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