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7445号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镇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8号楼一层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譞,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 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