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9595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32(***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0005453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A4地块3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6P9T12。
负责人:**。
被申请人: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127号万彩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698013836。
法定代表人:***。
***诉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150万元为限,对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1********)或者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账户:780xxxx)进行冻结;如上述账户内财产不足,则对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0XXX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一百五十万元为限,对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账户:1********)进行冻结;若上述账户内财产不足,则对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账户:78XXX09)进行冻结;如上述账户内财产仍不足,则对北京中山消防保安技术有限公司、昆明百爵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