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3016号
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琼。
委托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宏艺金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宏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艺金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宏艺金山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