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民初2747号
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吴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玛雅天空文化传播有限,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号综合楼**室2室。
法定代表人: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呈,该公司行政总监。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玛雅天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武汉蓝色星空圆地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晋艳影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