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
法定代表人:周乐平,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4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一敏
审 判 员 黎 璆
审 判 员 万燕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俊
书 记 员 李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