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564120042。
法定代表人周乐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劳人仲字(2019)第17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00155071005250639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建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辰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