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4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0564120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江西省阁中阁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证券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委托了峡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均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8124元,截至2023年3月6日,已执行标的为6133元,未执行标的为9199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